中美新药评价差异在哪儿
报道与写作无关,而是一个记者在采访过程对所获得的信息的博弈过程。从知道新闻事件开始的不到24小时之内,在被冯部痛批一轮后,我推倒重来原来的观点,重写了这篇稿子。
“批准与不批准的决策不是简单的大拇指朝上或朝下的决策。”
——FDA现任局长Hamberger。
一场关于药物审评科学决策的学术研讨会,通过数个美国FDA审评史上最具争议的药物的上市、撤市、再上市的案例分享,引发对中美评价机构在科学决策过程中现实差距的思考。
日前,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日前连同美国FDA同仁会(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在京召开了“第二届药物审评科学决策学术研讨会”。这是在第一届研讨会的基础上,继续以科学决策为主题,重点就“科学决策之根基”、“药物风险效益评估和对安全信号的解读”、“定量药理学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等主题进行研讨。
数据和证据仍需推敲
自去年启动了系统的翻译和转化国外技术指导原则工作以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一直积极与业界及国际药品审评机构交流互动,旨在推动我国药物审评科学决策机制建设,为药物审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正确有效地运用数据和证据,是确保决策科学性的基石。”美国 FDA 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审评三部前部长Florence Houn博士在会上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全体审评人员传递美国FDA科学监管思维的核心,即采用系统方法收集事实并应用逻辑的决策技术,而不是通过经验、直觉或基于反复试验和摸索而形成概念。
有参会评审人员感慨,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内企业在申报品种过程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量并不足以真实反映药物研发的全过程,审评人员要全面评价一个品种是一个极富挑战的过程。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四部的审评员王庆利博士告诉记者,就其评审经历来看,跨国企业的自律性和风险意识远比国内企业强,他们会开展各种研究来证明申报品种的安全有效性,自主发现不良反应到底由什么引起、风险有多大;而国内企业对新药研发的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可依据数据的获得较少,同时在申报过程中对评价机构过于依赖。
对于数据和证据的有效运用,药品审评中心管理与协调部部长冯毅认为,面对一个申报品种,往往出现在评审员眼前的数据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的全部,也并不一定真实,这需要审评者按照科学的逻辑去分析、归纳、剔除、推理、总结,以得出所追求的安全和有效性。
法规只提供方法而非事实
也有参会审评员提出,法规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决策。有审评人员告诉记者,在确定一个药物的有效性时,FDA一般要做两个关键性研究,我国一般只要求做一个,而且病例数比较少。
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申请人在设计临床试验病例数的起点仍着眼于满足法规规定病例数的最低要求,即II期不低于100例,III期不低于300例,从病例数暴露安全性人群量来说,与发达国家药品注册要求的人群安全性暴露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法规规定的病例数较少、安全性暴露人群量不足,都会影响到我们有效性的评价。”有相关审评人员如是认为。
对于法规局限性的理解,冯毅认为,任何与药物注册相关的法典和规章都仅能告诉一个药物安全、有效所遵循的准则,而不会给出达成这一准则定型的公式。任何技术指导原则也仅仅是提供了经过一定程度证实、带有局限性和不同偏倚程度的方法,按照这一方法所得出的数据未必是客观的事实或是全部。
“这也许就是药物评价的挑战和乐趣所在。”冯毅说。
科学评价须不带偏见的“科学”
“对于公众健康,什么是最有利的?”Florence Houn说,监管当局心之所虑多得让公众无法想象,例如不良事件发生率、试验设计和实施、同类产品的风险、长期使用的风险、背离标签的可能性、预期的患者依从性等等。
而企业极为关注的是,药监部门如何科学判断某种新药的上市价值。例如,什么样的药达到非劣效性试验结果即可批准上市,而什么样的药又必须达到优效性结果才可以批准?企业认为,在这一点上,药审中心始终没有明示,这为申办者包括临床研究机构造成了极大的困惑。
“我们与FDA的差异首先不是在证据或信号强度上,如一个试验还是两个试验、安慰剂对照还是优效检验等。而是在思考和设定如何获取研究的假设、获取什么样的证据、获取的方法是什么、获取过程中是否控制了偏倚,如何分析评估证据等方面。中国的新药走不出去,我们的临床试验结果不被人认同的关键也在此。”冯毅告诉记者。
“中美评价机构最大差异不在法规,而在于从事研发和审评审批的人是否真正信任科学、理解科学、掌握科学以及科学决策的方法,并愿意在科学层面讨论争辩,愿意服从科学的结果。”冯毅说。
对于科学评价,Florence Houn如是表示:“科学评价一个上市新药必须全面深入且不带偏见,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同时具备合乎逻辑的决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