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毅来了——一个华尔街日报体的导语。
从去年底12月30日在CDE网站上看到这则消息,到今天定稿,历时3个多月。
采访涉及药审中心、专家、学者、业界。 在资料收集中,我竟然没有一丝要放弃的念头,并有意拖慢写稿进度,这样一来,思路反而更清晰了。
对于利益冲突,你会在文章看到很多专家出来说话,唯独没有我自己的观点。
在10万多字的文献、录音整理的信息遴选中,最后仅呈现3000字的文字,我想,也正是自己独立思考的体现。
凤凰卫视的台长刘长乐说,佛陀有如记者,记录人间,自己却不语。
反过来,记者亦是如此。
感谢姚立新老师和我的同事。本次采访中,得到DIA中国区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大力支持。
合掌。
向下一篇稿件出发。
一百年前面对华尔街股市乱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Brandeis Louis)这样告诫众人: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药审中心新规中“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冲突声明”的出台,引发社会对我国药品审批全方位公开化的思考。
新药专家评审利益冲突的思考维度
SFDA药品审评中心(下称药审中心)主任助理冯毅在澳大利亚进修期间,参加了一场该国药品审评中心 (TGA)的新药专家审评会。会上发生的一幕刺痛了他。
那是葛兰素史克公司一个氟利昂替代雾化吸入剂品种,TGA的审评意见出来后交给专家委员会,由他们评判。评审项目刚好与该专家委员会的主发言人有学术联系,在那次评审大会上,主发言人站起来对全场说:“很遗憾,我参与了该药的研究,与正在审评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我决定退出此次评审会。”
陈述完以后,该名专家就退场了。
现年48岁的冯毅说,这么多年,他在中国的新药审评会或专家咨询会上,很少看到会发生这一幕。
新工作程序出台
3月15- 16日,药审中心在北京中工大厦组织召开了2012年度第2次药品审评咨询会。
药审中心会议相关组织者一如以往,负责联系专家、食宿、资料准备等。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此次会议期间,药审中心对参会专家需要签署的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本次会议共邀请150名专家,所有与会专家由原来签署一份“专家承诺书”调整为分别签署“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冲突声明”两份文件。
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药审中心专家咨询会议组织工作程序》经过两个月的试行,已在3月的审评咨询会议期间正式执行。这是自2000年SFDA颁布《新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以来,12年之后对我国新药专家审评管理流程的又一次细化调整。
其中最突出的改革,莫过于规定与会专家必须在上会前签署“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冲突声明”。声明包括:评审专家与品种申请人、研发者及相应研发机构等无任何以合同契约或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的利益关系;也未在其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等担任取酬和不取酬的工作职务;评审专家不利用审评会议期间接触的资料、数据或审评中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帮助他人获取利益等。
其中,“利益冲突声明”第三条规定,如果专家声明与上会品种或申请人有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建议该专家仅对所咨询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和科学咨询,但不对问题和品种进行评判。冯毅还记得,澳大利亚那场审评会,声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专家最终保留其学术发言权,但无投票权。
“我们这次的规定”,冯毅说,“与TGA和美国FDA的做法如出一辙。”
前FDA心血管产品部评审组组长、赛诺菲亚洲区药政与医学政策副总裁李宁告诉记者,利益冲突也是美国FDA长期以来难以化解的矛盾。此次药审中心出台正规流程,为参与审评的专家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机会。将专家会的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尤其在无利益冲突处理上,建立了专家回避机制,体现了药审中心为促进新药审评公平、公正所作的努力。
内外审有机结合
一个新药上市申请,需经过多专业、多学科的综合审评和评价。各国在专职审评机构之外,都设立了外部专家审评机构,美国为药品咨询委员会,我国为药品审评委员会。
审评机构在完成品种的技术审评后,如果仍存在相关问题或尚不能形成明确审评结论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寻求“外援”,就相关问题邀请专家进行讨论。
在1984~1998年的15年间,卫生部先后成立了四届药品审评委员会。“当时的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的确是我国医学、药学界相关领域的顶尖学者,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决定,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实际上是审批药品的重要依据。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药品审评委员会在我国的药品审评和药品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评论道。
然而,随着专家委员会不断发展壮大,专家固定任期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最明显的是,报审企业想方设法知道哪些专家是新药审批人提前做‘工作’,这影响了技术审评建议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同时,参与审评的专家也受到干扰。”冯毅说。
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并启动了专家库形式,由计算机随机遴选出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参加药品评审。专家库形式的专家委员会不再设专业组,采用了分类随机遴选的特点。
从原来的“罗马大会”,变成“摇号”挑专家,药审中心开始了从外审为主到评价机构审评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艰难的蜕变过程。
伴随着我国新药研发势头的增长,以及国外创新药研发思潮的撞击,我国新药审评专家委员会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创新成长带来挑战
参加了十几次专家审评会的阿斯利康药政事务执行总监黄彬长期负责进口药注册申报。
经历了固定专家制和随机遴选专家库两种审评机制的他,感受最深的还是我国审评员自身的成长。
5年前,阿斯利康一个全新作用机制的肿瘤新药申报国际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审评会上药审中心、专家和企业申请人三方热烈讨论的情景黄彬仍历历在目。
“半天的会,公司总部来了10位科学家,分别来自药学、药理、毒理、药代和临床研究5个领域。在陈述10多个书面问题后,中心和专家又临场提出近30个问题。我们在会场租了5间房,按专业分成5个小组,准备在45分钟内逐一应答。总部的10位科学家对所提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印象十分深刻,再加上现场翻译,其紧张程度一点也不亚于美国同类专家委员会的公开审评会。”黄彬说。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副主任茅益民坦陈,每次被遴选上会之前,他感觉就像出门诊一样。尤其是遇到创新药,就算在国外已开展Ⅱ期临床,但由于种族差异,审评中心十分关注在中国患者身上的安全性,这个时候常常会组织专家评估。
茅益民说,专家、评审员和药厂在新药研发进程中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各方扮演的角色不同。要成功开发新药,三方相互沟通、合作,对科学问题开诚布公的探讨是需要的,而避免“利益冲突”是前提。但要达到预期效果,除了签署“声明”,关键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茅益民认为,对专家而言,诚信和职业道德是关乎新药审评公正、客观的前提。“目前国内专家已具备诚信的素质,相信规范化的制度建立后,将更有利于中国新药技术审评工作。”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李海燕对于新规定对专家的“约束”表示赞同,作为新药审评专家,李海燕始终认为,现阶段大多数临床专家只在临床诊疗上对药物的使用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而对新药研发,尤其是创新药的研发理念缺少全面了解。因此应综合考虑专家的意见,做出科学的决策,“审评的重心应在药审中心。”李海燕说 。
宋华琳认为,之所以建设这样一支“以我为主”的药品审评专业人员队伍,强化其在药品技术审评中的地位,其背景在于药监机构试图通过药品技术审评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在专业领域的自主性。
全方位公开透明
然而,目前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
“最明显的,在于专家资源不足。”冯毅说。
目前在2000年SFDA组建的专家库基础上,经不断补充,严格挑选,现在外部专家队伍已达2584人规模,人员主要由药典委员会委员、库内70岁以下专家和库外专家组成。该库为动态数据库,每月因特殊专业需求,可通过资深专家推荐及药品审评中心内部逐级审批等形式,吸纳部分库外专家。
“但具体到特定行业、特定领域而言,第一流的专家依然非常稀缺。”冯毅说。
此外,如何结合专家意见进行科学决策,并将这一决策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也是药审中心乃至注册司高层反复思考的问题。
目前,药审中心已在每次月会后把评审品种放在网上公示,但对于企业关注的能否在会前把筛选出来的专家资质背景上网公开,冯毅认为,中国目前的国情条件还不具备。“真正的公开应该是审评过程和批一个品种决策过程的公开,是一个全方位的公开。”冯毅说。
宋华琳认为,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药品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虽然特定专家身上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当特定专家在该领域非常稀缺,或者其具有的专业知识无可替代时,药品审评部门可以决定对该专家免于回避的要求,但需对免于回避的理由以及药品审评部门的利益考量加以公开。
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捷认为,专家咨询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及利益冲突问题延伸的更深层次意义在于,中国药审行政决策机制设计的科学性。“中国需要真正精通专业、具有职业道德、懂得科学的工作方式,又遵守游戏规则的专家和评审员。”王捷说。
参考文献:
张象麟:《简介美国药品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我国药品专家审评委员会》,载《中国新药杂志》2003年第12卷第10期。
宋华琳:《风险规制中的专家咨询——以药品审评为例证》,载《行政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41~164页。